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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停車格內被撞 貨車違停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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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9 15:45: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停在自小客停車格

停在路邊停車格�堛熙f車,遭機車騎士自後撞上,人不在車內的車主,
被檢方認定未依車種停放,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但法官認為,車主未依車種停放,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影響機車路權,
又騎士飲酒超過安全標準,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判車主無罪,一併駁回騎士逾400萬元的民事求償。

騎士自後撞上受傷

這起機車撞上路邊停車格的事故,發生在95年5月間某日上午8時許的土城市中山路上,
黃姓貨車司機前一夜下班後,即將貨車停在中山路上的「自小客車」停車格,隔天人還在住處休息,
突然接獲警方通知他的貨車肇事,原來是陳姓機車騎士行經該處撞上他的貨車左後方,
人車倒地,造成硬膜下血腫、右膝開放性骨折合併感染等傷害。

騎士求償400多萬

機車騎士認為,黃某將貨車停在自小客車停車格不對,未依規定停放,造成他受傷,狀告過失傷害,
檢附醫療費及無法工作損失等合計求償400多萬元;黃姓貨車司機到案後,坦承確將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
但案發時人不在車上,又該處確為停車格位,是機車自行追撞路邊停車格位,他並無過失。

但檢方認為,土城市中山路的路邊停車格確為劃設供自小客車停放,
貨車司機黃新發未依車種規定停放,確涉過失依法起訴。

判未影響機車路權

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貨車雖然停在小車的停車格,但從現場事故照片來看,車體並未超越停車格線,
屬於安全停放停車格內,司機行為僅未依車種規定停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無影響機車路權。

又陳姓機車騎士案發時飲酒超過安全行車標準,是自己飲酒後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因此判貨車司機無罪,駁回逾400萬元的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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