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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拳來腿往,能說沒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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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1 17:48: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承業和同學賴仁和在國中一年級就唸同班,升入國二恰好又分入同一班,在班上他們和同學劉仁真個性相近,三個人臭味相投,經常聚在一起,同進同出,感情比親兄弟還要好,這天這位比高承業和賴仁和早幾個月出生,平時以大哥自居的劉仁真告訴那二位小弟,他有一位表哥為了女朋友與人爭風吃醋,相持不下,約好晚上八點在河濱公園談判。他表哥怕對方人多勢眾,會當場吃虧,要表弟約幾位好同學到場壯壯聲勢,劉仁真便邀約這兩位要好同學相偕前往。

高承業和賴仁和以前沒有見過這種和人談判的場面,很想見識見識,就爽快答應,當天晚上向父母借個詞,離家到附近公車站相見再坐車前往,三個人先後到齊等公車又秅上二十分鐘,到了公園已經比約定時間慢了十分鐘,只看到二輛閃著紅藍燈的警車停在河堤上,才知道這場談判引起衝突,雙方已經大打出手,被人報警經警方制止後逮捕了幾個人都被帶到警局去了!

熱鬧的場面沒有趕上,三個人只好各自回家,畢竟不是自己的事情,也就把這件事淡忘了。直到三個月以後,他們又聚在一處閒聊,劉仁真忽然提起他那位大表哥真倒霉,幾個月前那場打群架,不但掛了彩,額頭縫了幾針,前幾天還被法院判處罰金,聽說要繳三萬元。

高承業聽了以後覺得奇怪,便說:﹁怎麼人被打傷,還要被判罰金呢?你有沒有聽錯?﹂

﹁我怎麼會聽錯呢!法院說他也有動手打人,人家也有受傷,所以就判罪了!﹂劉仁真說。

﹁你以前說你表哥告訴你,是對方先動手打人,他只是還擊,保衛自己,怎麼也會有罪呢?﹂賴仁和忍不住插上一句。

﹁這我就不懂了!﹂高大哥只好承認自己知道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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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打傷,不論是用拳打腳踼,或者利用器械像棍棒一類東西當作武器,只要對方受有傷害,都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有問題的是雙方互相毆打,對方被打得頭破血流,自己也多方掛彩,這時候被對方告到法院裡,能不能提出自己只是被打傷,至於對方受傷,那是對方動手打人以後自己為了保衛身體實施反擊的防衛行為,不能算是打人的抗辯呢!

在司法實務上,經常有雙方互毆都有受傷,各自告訴對方傷害的案件,都會遇到這一類的抗辯。但是被法院認為抗辯有理由,加以採納,只判對方的罪,真是少之又少,道理在那裡呢?早在八十多年以前的司法院前身的大理院,在民國八年作出統字第九九五號解釋,指﹁彼此互毆,不得主張防衛權,雖一方受傷較輕,不能因其傷害免責,應於法律範圍內酌量處斷。﹂要就就是說,這種情形還是要判罪的,道理是在雙方互毆,拳來腳往,彼此都有把對方打傷的故意,而究竟是那一方先下的手,又不能得到證明,怎麼能夠說是只是被打,沒有打人,這條老掉牙的解釋,說得合情合理,幾十年來,還是被法院遵守著,所以互毆案件,除非能夠證明自己雖然出手,對方卻沒有造成傷害以外,是很不容易會抗辯成功的。

年少氣盛,戒之在鬥。劉仁真三人可說是非常幸運,那天談判當時,不是因為交通關係遲到幾分鐘的話,也許就會捲在這場互毆紛爭之中,雖然他們都未滿十四歲,法院不致於會判他們的罪,但是得受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的管訓處分,還是難免的,一些會引起打架的熱鬧場面,還是少去參加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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