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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影印鈔票刑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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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1 17:51: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巫超石為了要寫週記,每天總會對報紙流覽一番。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三位想點紙成鈔的不法歹徒,利用電腦在網路上下截上面的新台幣面額千元鈔票樣張,用彩色印表機把它印出來,在外表上觀察,這影印出來幾乎跟真的一千元鈔票差不多,據說已經影印了幾百萬元,當場被查到就有六十多萬元。案件被警方查到以後,發覺假鈔跟真鈔其中還是有些不同可以辨別出來的地,首先是紙質不同,真的鈔票用的是專供印製鈔票使用的印鈔紙,影印出來就不是用這種紙,細心的人一摸就可以分別出來的,另外假鈔影印不出來真鈔所具有的防偽措施,所以使用假鈔,很快地會被治安單位查到送去法辦。巫超石對這些作姦犯科的不法之徒被移送法辦,內心不住的叫好,因為世界上那有這麼便宜的事情,把紙放進印表機中,千元鈔票便滾滾而來,每天只須按幾個鈕,什麼問題便可解決了,那又何必像他那麼辛苦地去唸書呢。現在被送去面對法律的審判,應該好好反省反省吧!這時候他又想到前幾天還有一則關於假鈔的新聞,一位少年用一把玩具槍闖進一家信用合作社去搶錢,合作社的職員便丟給他一大疊千元鈔票,他拿到錢便走,結果還是被警方查出,當天搶到手那大疊鈔票面積是跟一百萬元千元鈔票相等,可是只有上下兩張是真鈔,其餘的都是白紙,那是合作社的職員專門應付上門來搶劫的歹徒所使用的!報上的標題便標出「銀行防搶,獻上百萬偽鈔」。

使巫超石心中不解的是這件事也跟假鈔有關,為什麼自己用電腦和印表機印出鈔票來,便是犯罪,被警方送去法辦;銀行用假鈔票應付搶犯,只有行搶的人被移送法辦,銀行用假鈔一點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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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上目前所使用的新台幣,不論是硬幣或者紙幣,也就是鈔票,都是由公家經營的台灣銀行來發行的,台灣銀行的發行權,則來自國家的中央銀行所委託。也就是說鈔票的發行的權利,屬於國家的銀行,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印印有點像鈔票就可以拿到市面上去使用的,用電腦在網路上截下新台幣鈔票的樣張,再利用高性能的印表機把它列印出來,雖然印出來的鈔票,跟真的幾乎難以辯別,因為列印的人沒有得到國家的授權,不管這鈔票印得如何好,都是偽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通用之紙幣,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新台幣是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來發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成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指出應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目前偽造新台幣的行為,都要依比刑法為重的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來處罰,最高刑度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低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罰是夠重的,想製造假鈔票來發財,應該多想想這些後果!至於銀行的職員為了防止歹徒打劫,利用上下兩張真鈔票,中間夾著白紙紮成一百萬元一綑,有歹徒行搶便獻出一綑,歹徒以為已到手一大綑鈔票便高興離去!只是減少被搶損失的一種策略運用,並沒有假鈔的問題,媒體報導指其獻出偽鈔,那是著眼在真鈔中的那疊白紙。的確這大疊白紙是當作真鈔獻給歹徒,在一些不同場合,把白紙當作真鈔來使用,有時也會成立刑法上詐欺罪,這要看行為人當時有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來決定,應付歹雖然給的是大部分白紙,其中還是有二張真鈔票,對銀行來說,仍然是遭受損失,所以不發生使用假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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