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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遭媽男友蹂躪 少女買醉當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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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6 23:24: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曾任客運司機的曾姓男子,被控九年前連續性侵同居人的年幼女兒長達兩年,少女的母親目擊卻百般袒護枕邊人,少女向母親蘇姓同事求援揭發後,母親還恐嚇蘇不能出庭作證,少女心碎淪為酒家女,台中高分院法官指揮警方耗時四月找到蘇作證,日前更四審重判曾六年。


受命法官許旭聖說,關鍵證人蘇女揭發性侵案後,被少女的母親罵「雞婆」,還說是女兒勾引曾,恐嚇如作證將對她不利,嚇得蘇女在長達九年的檢審調查期間,不敢出面作證,加上母女說詞反覆,少女可能受到壓力,兩度要撤回告訴。


而證人蘇女在警訊筆錄僅留姓名,未留地址,致檢審一直找不到她,許旭聖接案閱卷後,今年初指揮警方,清查過濾全國同名同姓女子地緣與年齡、職業,終於找到蘇女。蘇女證稱,被害人及其母親曾找她三次,要她作證少女不曾到她家,不曾講過遭性侵;但少女透露「心受重傷,現在每天在酒家上班買醉。」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六十歲)八十六年間,在住處性侵當時年僅十二歲被害人後,每隔數天就蹂躪少女,直至八十八年四月中旬,被害人不堪長期受辱逃家,告訴母親的同事蘇女報案,由社工帶她就醫並安置保護,經台中縣府提告。


被害少女說,母親曾兩次看到她遭性侵,第一次警告她,不能告訴任何人,以免同居男友被關;第二次罵她搶男友。少女母親在警訊時,原供稱兩度看到同居人性侵女兒,因家醜不外揚未報案,但在開庭時翻供,還說同居人很疼她女兒。


曾姓男子否認性侵,指被害人是不良少女,經常喝酒砸車,實因不服他管教,受人唆使告他。


合議庭認為,少女遭長期性侵,經安置保護長達兩年多才讓母親領回,衡情論理,少女未婚重名節,淪落酒家,終日以酒精麻醉自己,顯示遭性侵並非造假,重判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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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7 20:45:47 | 只看該作者
唉 結果是可惜可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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