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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公園邊狗咬男童 家屬提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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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9 15:37: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桃園縣一名九歲郭姓男童與家人到嘉義縣梅山公園旅遊時,被店家所飼養的黑狗咬傷左小腿,最近家屬以商家設在公園內部、未與公園區隔,鄉公所未善盡管理人責任為由,檢附郭童遭咬傷由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派出所報案單等資料,向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六萬六千元。


被梅山公園店家狗咬傷


郭童國賠申請書上說,郭童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大年初三)到梅山鄉公園遊憩,公園路標設置標示不清,且對設在公園內商家疏於管理,誤導郭童沿公園標示路徑到該商店,郭童被園中店家飼養黑狗咬傷,左小腿嚴重撕裂傷,有因果關係。


申請書還說,公園屬公有公設,公所對園內各項設置應善盡管理人責任,公所管理疏失,讓遊客曝露危險環境,致使九歲兒童身體及精神承受不法侵害,依法要求國賠。


公所︰商店位在公園外


梅山鄉公所說明,梅山公園界線剛好到商家邊緣,黑狗咬人的店家位在公園外私人土地上,非公所管轄的公設,且咬人的黑狗是私人飼養,亦非屬公所管理。


公所表示,郭童被黑狗咬傷,店家張姓業者除前往醫院探視外,兩造也以六千元和解,且所提請求不符國賠要件,公所無賠償義務。


店家︰已拿六千元和解


張姓店家表示,黑狗是以鐵鍊綁在住家後側,距離營業場所還有一段距離,除非有人刻意接近,否則不會咬人,當時並不知道黑狗咬傷郭童,是在接到派出所通知後,為展現誠意,除探視郭童外,也拿了六千元與家屬和解,為避免狗再咬人,已在狗舍前豎立「有狗勿近」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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