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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婚姻無公開儀式 遭舉證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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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9 15:1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具名讀者問:

根據《民法》規定,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才生效。
且年齡十六至二十歲須經父母同意才可結婚。我結婚時才滿十八歲、是經父母同意結婚,
但當時並沒有舉行公開儀式,只買張結婚證書,由夫妻自行填寫蓋章即登記結婚。

雖然證書上的證婚人與主婚人均知情,但仍不具備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的條件。請問我的婚姻在法律生效嗎?

律師鄭瑞崙答:

依照《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同條第二項也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九八八條則明訂,結婚若不具備形式要件,無效。

登記婚5月底施行

你結婚時經父母同意,也到戶政機關登記,在無人主張婚姻無效的情況下,
依照第九八二條第二項規定,你會被推定為已婚;只是一旦有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反證,
根據《民法》第九八八條規定,主張當初沒有舉行公開儀式,你的婚姻依法就是無效。

由於儀式婚不一定會留下書面文件或紀錄,連帶影響到結婚效力問題,經常發生爭議,
所以《民法》日前已將儀式婚修改成登記婚,根據新修正的《民法》第九八二條條文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法今年五月二十三日才施行,雖然這位讀者不適用新法,仍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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