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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欺壓善良≠流氓 違憲條例1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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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9 15:17: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就是流氓?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檢肅流氓條例作成第六三六號解釋,指條例認定流氓的標準不夠明確,
且過度限制被移送流氓者和證人對質及閱覽證人身分資料的權利,部分相關條文違憲,應於一年內失效。

本釋憲案由桃園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錢建榮和台中地院法官郭書豪提出。

六三六號解釋結論分為四大項,包括部分條文違憲,應於一年內失效;部分條文給予違憲警告,須檢討修正;
部分條文不違憲;部分條文在執行上應予注意。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該解釋兼顧了人民權利及社會秩序的保障。

違憲條文分為兩部分,
一是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的「欺壓善良」及同條第五款的「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定義。

解釋指出,上述認定流氓標準,屬於對個人社會危險性的描述,過於空泛,非一般所能預見,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違憲的第二部分是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

條文規定,當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可能受到報復時,可以不和被移送流氓者對質、接受詰問,
被移送人也不能閱覽可辨識相關證人的身分資料卷宗。

大法官認為,上述規定未考量個案,有的案子可以考慮採取蒙面、變聲或其他適當隔離等方式來對質或詰問,
原有規定過度限制被移送流氓者在訴訟上的防禦權。

須檢討修正包括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的霸占地盤、白吃白喝、要挾滋事等規定,大法官認為範圍未盡明確。

另須檢討修正的是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大法官認為,
法院裁定將流氓先付感訓,但不先諭知感訓期多長,有使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受過度剝奪之虞。

提請注意部份,一是被提報為流氓者,經警察機關合法通知而自行到案,
如無意願隨案移送於法院,警察不能強制移送;
另檢肅流氓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時,應讓被提報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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