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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色,戒比我露」貼圖男輸官司 [打印本頁]

作者: wc_big_pig天尊    時間: 2008-2-19 15:53
標題: 「色,戒比我露」貼圖男輸官司
為何電影「色,戒」可以我卻不行?

北縣一名張姓男子在網站轉貼露骨情色小說被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
男子當庭質疑電影「色,戒」有多場性愛場面應該也觸法,承審女法官認為「色,戒」勇奪國內外影展大獎,
更是張愛玲小說改編不應相提並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並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47歲的張姓男子於今年4月到6月3度在住處上情色網站,
轉貼名為「少婦人妻系列—逛街奇遇」、「情色之旅」、「換妻使我瘋狂」3篇小說,
被台南警方查獲並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只是文字描述也被罰

被告當庭辯稱,貼文網站登記在美國,網站註明未滿21歲不得觀看合乎當地法律,更質疑這3篇小說只是文字,
若被認定為妨害風化,那電影「色,戒」描述性愛鏡頭相當露骨,是否也算妨害風化?

法官:色情怎比藝術

承辦書記官說,看過「色,戒」的承審女法官指「色,戒」中固然有男女主角裸露身體或性交畫面,
卻是由知名作家張愛玲小說改編,對性行為的呈現,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對性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覺,
具有藝術性、教育性,不能相提並論。

女法官指出,「色,戒」不但奪得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國內金馬獎最佳劇情片等7大獎項,
李安也獲頒「年度台灣傑出電影工作者」藝術地位廣受肯定。

判決書也指出,被告是在台灣貼文,應屬台灣法院管轄,3篇貼文內容露骨,
以不雅文字描述男女性器構造、多P性交、性虐待過程,不僅猥褻更無藝術美感,與藝術電影南轅北轍。


小法典/藝術與色情

藝術乎?色情乎?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提到,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
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第617號解釋更提到,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目的在確保意見的自由流通,
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的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
無論目的是否出於營利,也應受憲法保障,
但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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