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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資方欠薪 可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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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_big_pig天尊
時間:
2008-2-19 15:24
標題:
資方欠薪 可聲請支付命令
讀者張小姐問:
我先生於二○○五年四月一日到某客運擔任駕駛,同年十一月十二日離職。
他上班第三個月才領到第一個月的薪資,之後資方更多次藉口拖延給付薪資,至今還積欠約五萬元薪資,
先生曾求助勞工局申請協調,但沒有結果,資方宣稱因為政府積欠補助經費才無法正常給薪。
話雖如此,但該公司不僅持續營運,還購買多輛新巴士,
我們這些小蝦米面對大公司的欺壓,實在痛苦萬分,不知該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王怡惠答:
依張小姐所述,您先生的薪資債權約五萬元,曾透過調解程序無結果,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接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
向該客運所在地方法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如果該客運收到法院寄達支付命令後,
二十天內未提出異議,就可以請求法院發放確定證明書,連同支付命令一併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該客運的財產(包括新購買巴士),透過拍賣程序獲得賠償。
如果該客運在二十天內提出異議,就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五年內提民事訴訟
另外,您也可檢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資方欠薪的證明文件,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薪資的民事訴訟,
但須注意薪資屬於定期給付的債權,請求權時效為各期發生日起算五年,
也就是以月計算,自應發放薪資日開始計算,五年內必須提出訴訟,才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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