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03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轉貼] 《華僑時報》錦言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1-18 16:55: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華僑時報》錦言
2011年1月14日 1504期

    法輪功狀告「時報」大敗收場
   
    法輪功控訴加拿大蒙特利爾《華僑時報》所謂「誹謗案」,歷經4年多馬拉松式訴
訟後,已於2005年12月7日審結,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讓尼娜·M·魯索作出終審裁決
:原告法輪功敗訴,《華僑時報》勝訴,敗訴一方須繳交律師費和法庭費用等10萬加元
,另賠償勝方損失。
   
    《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首次向媒體公佈了這起備受海外華僑華人關註的案件內
情。
   
    與法輪功打了4年多官司後,早年從香港移民加拿大的周錦興直言,他身心俱疲。
但他說,思考最多的,還是如何向人們揭示法輪功真面目,因為他這起官司本身就是一
份很好的「教材」,有必要讓更多的人知道。
   
    「這場官司訴訟歷時4年,這份判決等候了1年零9個月之久,法官必定仔細閱讀過
了雙方提交的資料,才作出這份判決。」
   
    周錦興說,他最感到欣慰的是,法官判決在「『法輪功』的證據分析」部分明確指
出了兩點:一、李洪誌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二、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
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
   
    「此言可謂一針見血,」周錦興說,「從1999年被中國政府作為邪教組織而予以取
締後,『法輪功』發起了一批又一批示威抗議,到處發傳單,大量發動宣傳攻擊,任何
對『法輪功』負面的報導都被『法輪功』阻撓,繼而進行滋擾,最終告諸法庭,企圖杜
絕批評『法輪功』的聲音。本報就是其中一實例。」
   
    這起訴訟案中,法輪功的目的十分狠毒。「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賠償要求完全
不合情理,很容易給人聯想是要置被告於絕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絕所有反對聲音,
」周錦興說。案件審理過程中,前後有200多名法輪功學員參與訴訟,要求賠償每人10
萬加元,總額高達2000多萬加元。
   
    周錦興透露,訴訟期間,法輪功還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刊登有關法輪功的文
章。但是,法輪功宣傳工具和相關媒體如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臺、明慧網多個網站
等,卻不斷刊登數以百計對他本人誹謗的攻擊性文章。「我面對的是文革式的抹黑,這
種事情,在民主國家如加拿大,實屬罕見。」他說。
   
    「對與錯、正與邪,應由公眾去評論,判斷,言論自由不容扼殺。對於李洪誌自稱
有能力推遲『宇宙爆炸時間』、『開天眼』、『能飛天』、『隔空取物』……等等說法
,毫無根據,實難以令人相信。」由於官司需要,周錦興對法輪功的相關材料都作了仔
細研讀。
   
    「我們媒體有責任以客觀態度對李洪誌及『法輪功』作出調查和深入報道,對於被
『法輪功』傷害的受害者,應給予伸張正義的扶助,向公眾社會作出一個合理的報道。

   
    「李洪誌說自己比佛祖釋迦牟尼的法力高出幾十倍,但無法引證自己的說法,只不
過是信口開河,把中國人的寬容和厚道視為愚蠢,矇騙人們的同情心,我相信李洪誌本
人確實認為,謊言重覆千次就能成為真理。」
   
    法輪功在2005年12月7日終審判決書發出後的30天限期內,已於2006年1月5日提出
上訴。
   
    周錦興表示:「捍衛言論自由,維護正義和真理,我們決意堅持不懈,奉陪到底。」
2#
 樓主| 發表於 2011-1-18 16:57:28 | 只看該作者

《華僑時報》錦言 2011年1月14日 1504期

《華僑時報》錦言
2011年1月14日 1504期

    回顧:
   
三敗法輪功案件簡略回放
   
    案件回放:《華僑時報》與法輪功官司始末
   
    2001年11月3日,《華僑時報》在「廣告資訊」版面刊出了前法輪功女學員何兵的
一篇告白,以她個人親身經歷揭露了法輪功一些不為外人知的內部情況。
   
    次日晨,法輪功學員分頭到蒙特利爾各代售處把該期《華僑時報》全部「購」清,
同時電話要求報社立即把已經或正在批發的報紙全部收回,並警告今後不準再刊登有關
批評法輪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法輪功楊姓和壽姓兩名學員前往報社,要求交出刊登該份廣告的客
戶姓名和資料,以及承印該報的印務公司店名、地址和相關數據。《華僑時報》當值人
員以此乃報社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了要求。
   
    楊姓學員隨即以嚴厲語氣說,他們已報警並請律師處理此事,「你要記住你說過的
話,會有法律責任!」
   
    當天下午1時30分,又有兩名自稱法輪功孫姓和李姓女學員前往報社,要求刊登「
更正」,再次遭到報社拒絕。一個多小時後,《華僑時報》接到法輪功律師的信件,要
求報社道歉、更正,報社隨即將此信交由該報律師處理。
   
    事件發生後,蒙特利爾有不少法輪功學員家屬致電《華僑時報》,說他們的家人因
修練法輪功引致家庭破裂,《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約定,與他們12月1日在報社舉
行座談會。不料,座談會當日,法輪功派遣十多名男女學員聚集在《華僑時報》門前,
力圖阻止受害者進入報社辦公室,甚至作近距離拍攝,以資恐嚇,還有人出手打人。
   
    隨後,法輪功學員共232名聯名狀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華僑時報》「誹
謗」,要求每人賠償10萬加元,共2320萬加元。12月10日開庭時,法庭應法輪功要求頒
發「臨時保護令」到下次開庭。2002年2月,《華僑時報》出版了發表法輪功受害者文
章專刊。法輪功又加控《華僑時報》「藐視法庭」,指報社「違背保護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皮埃爾·維奧裁定,鑒於保護令沒有列明《華僑時報》不能
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華僑時報》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許可下的任何文章,並
正式駁回法輪功控該報「藐視法庭案」。
   
    5月9日第四次開庭時,法輪功代表律師提出,要求繼續延長對法輪功的保護令,並
要求法庭頒發新命令限令《華僑時報》若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發表前必須交給
法輪功以文章副本、法輪功有權反駁,《華僑時報》並須同時發表雙方文章。但此兩項
要求均遭法官拒絕,理由是「報紙有發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幹擾言論自由」。
   
    2003年11月10日終審開庭,雙方律師詢問證人。法輪功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出
庭作證。經過前後11次開庭聆訊,審理至11月27日。2004年2月23日至26日,雙方律師
辯論和陳詞,終審完畢,聽候結果。
   
    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審這一案件的女法官讓尼娜·M·魯索作出裁決
:「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得出結論,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錄的抨擊性文章內容錯誤
和極不準確,是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眾仇恨和嘲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法輪功’練
習者施以迫害而發表。該項動議敗訴。」
   
    魯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洪誌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
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
   
    駁回法輪功上訴判上訴無效
   
    有關法輪功控告本報之官司敗訴後不服上訴一案,經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魁北克省
上訴法院主審法官:J.J. MICHEL ROBERT J.C.Q. (主席法官),MARC BEAUREGARD J.
C.A. (上訴法院法官)和 LOUIS ROCHETTE J.C.A.(上訴法院法官)三位大法官判決
駁回上訴無效。並頒發判決書如下:
   
    (1)鑒於蒙特利爾市高等法院法官 JEANNINE M. ROUSSEAU 於二00五年十二月七
日就二百卅二位上訴人控告被告及第一審應訴人何兵誹謗罪索賠一案作出駁回裁決,上
訴人不服判決,並向本院提出上訴:
    (2)本院經研討本案,聽取雙方辯詞及進行審議後;
    (3)主席法官暨上訴法官 ROCHETTE 同意 BEAUREGARD 法官所撰寫的以下諸項判
決理由;
    (4)經應訴人同意下,準許二百一十四位上訴人撤銷訴訟,免訴訟費;
    (5)本院裁決同意被告的申辯,拒絕全體十八位上訴人的上訴,並飭令上訴人負
擔訴訟費用。該費用包括訴訟預付款及以一位上訴人的上訴訴訟費予以計算的十萬加元。
   
    法輪功在《大紀元》五月十六日版竟然刊登法輪功取得官司勝利,企圖矇騙群眾,
混淆是非。另外,法輪功人員在唐人街中山公園掛起牌子,傳達造假訊息。
   
    聯邦上訴庭最終劃上案件的句號
   
    法輪功不服於魁北克上訴法庭駁回的結果,最終把案件告到渥太華最高法庭上訴院
。其實,這都是預料中的事。2008年12月,聯邦高等法庭作出最終判決,判決法輪功上
訴無效,終止了長達七年官司。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本論壇為非營利之網路平台,所有文章內容均為網友自行發表,不代表論壇立場!若涉及侵權、違法等情事,請告知版主處理。


Page Rank Check

廣告刊登  |   交換連結  |   贊助我們  |   服務條款  |   免責聲明  |   客服中心  |   中央分站

手機版|中央論壇

GMT+8, 2024-5-13 23:04 , Processed in 0.02184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 2005-2015 Copyrights. Set by YIDAS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