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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儀器誤差1% 超速60公里判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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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26 22:00: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儀器誤差1% 超速60公里判不罰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0/26 04:09

裁定不罰案情罕見

〔記者鮑建信卅高雄報導〕超速60公里不罰,原因是測速器有誤差範圍!

國美公司車輛以時速110公里行駛高雄市區,剛好超速60公里,高雄地院調查雷達測速儀雖經檢驗合格,但仍有1%的誤差值,有可能未超速60公里,裁定不罰,案情罕見。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此案如經法院裁定不罰確定,將退回警方,由舉發單位另依相關規定辦理,超速規定可能依次一級的超速40到60公里裁罰。

違規人拒繳罰款

據了解,今年1月3日上午,國美國際公司自用小客車,行經高市中華五路台糖加油站處,以時速110公里行駛,超速60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拍照後逕行舉發。國美公司則辯稱,雷達測速儀器有1%的誤差,該車雖測得時速為110公里,惟除扣誤差值後,實際速度為108.9 公里,其超速未達60公里以上拒絕繳納。

儀器檢驗符合標準

證人即警員李先良出庭指出,雷達測速儀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測得速率沒有誤差,並有定期檢驗和維修保養,在檢驗之有效期限內應屬精準。

承辦法官調查,人、設備、量測方法,皆會影響檢測結果,每一次重複量測所得結果必有變異,稱之量測不確定度,故國際相關檢測標準,皆依量測不確定度觀念而訂定檢測公差。

又查,據交通大隊和標準檢驗局公函,雷達測速儀偵測速率之誤差,於時速150公里以下時為不大於1公里,於時速150公里以上時不大於2公里等情,此為法定允許之誤差,時速110公里,加入誤差值,可能變為109公里或111公里,認定申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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