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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少女色誘一錯再錯 2男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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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21 22:40: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5歲少女情竇初開,先後結交2名男友發生關係,遭家長提告,因少女發育良好,從外表看不出是未成年,2男因此先後獲得緩起訴、不起訴,卻食髓知味,又受不了少女召喚,繼續發生關係,遭桃園地院判刑,法官雖然同情,予以緩刑機會,但仍告誡情色男女,幼齒千萬碰不得!


15歲少女因早熟,面貌、身材發育良好,生性活潑開朗,經常上網交友,因而在去年結識28歲男子陳振廣,相約見面後,情不自禁發生親吻、愛撫接近「全壘打」行為,被女方家長發現後報警,將陳依與少女猥褻罪嫌移送法辦。


由於女方始終自稱成年,外貌、身材也看不出只有15歲,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雙方是自願發生親密行為,予以陳嫌緩起訴一年機會,時間到隔年三月廿四日止。


沒想到,為了「慶祝」陳獲得緩起訴,少女以為2人可以恣意而為,竟在同年三月十六日,約陳到桃園市中山路威尼斯花園賓館慶祝,更進一步直接抵達「本壘」,接著又在四月廿八日、五月七、廿八日連續發生性行為,直到雙方分手。


沒多久,少女又隱瞞年齡結識了21歲男子鄭智詳,這次很快就發生性關係,少女家長依舊提告,由於有前案可循,鄭在同年八月,直接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少女母親還無奈拜託鄭某,至少等女兒18歲以後才在一起。


事與願違,鄭某禁不住少女邀約,又以「慶祝」他不起訴為由,幾天後,在九月三、八日,2度在平鎮市關爺西住處,發生關係,以致少女懷孕,東窗事發,家人只好再度提告,連帶分手的陳某也被捲入。


這次2人再也不能搪塞不知對方未滿16歲,乃被依姦淫幼女罪判刑,法官審理時,各方都坦承是合意發生關係,少女也不諱言強調是她主動邀約,法重情輕,法官深表同情,減刑後陳某判刑5月、緩刑3年;鄭某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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