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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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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7 22:3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兩度姦屍還燙屍、煮屍意圖分屍,被求處死刑;法院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確對任女有愛慕之意,非為劫財,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至今無法獨自入睡,內心恐懼無法平復」,楊忠平罪大惡極,理應處以極刑;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並願坦承一切,已見悔意。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凶手為毀屍滅跡,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煮燙方式分屍。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廿九歲),他坦承潛入行竊被任女發現,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姦屍、燙屍、煮屍。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但楊在審理時,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被任女發現後,因任女一再呼救,情急下將任女勒死。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短褲,色心大起,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為毀屍滅跡,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手腕、手掌不成,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並取走任女皮包、鑰匙等物故佈疑陣。


合議庭判決指出,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調閱楊的通聯紀錄,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且楊在殺害任女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之意,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應可認定。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汙辱、損壞屍體等,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發表於 2008-4-18 21:37:2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人根本就是要處以極行才是   
雖說浪子回頭金不換 但殊不知有多少窮凶惡極之人利用這句話和人性的弱點
回到社會繼續作奸犯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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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23 19:58:0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是覺得這種人該處以死刑
愛一個人是用這種方式表現的嗎?
那根本不是愛,是色慾薰心 + 變態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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