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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李洪志嘴上喊不准集資,實則瘋狂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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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6 17:29: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集資一事也不是一天兩天,源遠流長,自法輪功組織成立伊始“師父”表面上三令五申強調過不准集資,“那我對集資是完全杜絶的,不准向學員去徵收資金,也不允許像其它宗教那樣去向社會去徵集資金,這些事情咱們都不做的。”(洛杉磯市講法)“原則是不能在學員中徵集資金,這話我早就說過。”“我告訴大家,也不能隨意的去向一般學員徵集資金,這一點已經定死了。”(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2010年5月7日,法輪功某一媒體編輯部《“師父”從來不讓集資》,稱集資等行為是特務干的,還有諸如此類很多文章:如《海外證實法不接受大陸弟子的資助》、《請哈爾濱學員別再被以集資為名的特務行為所動》、《請儘快停止在同修中集資》。
  然而我們再分析其講法:“有一些大法弟子是合夥攤點錢搞一個什麼項目,這個不算集資,沒有向別人伸手去要錢,這都不算的。當然有一些做生意的和經濟情況非常好的大法弟子拿一些錢來支持大法項目,那也與集資是兩回事。這都是主動發自內心做的,又不影響什麼,他又經濟上比較好,這不算。不搞那個會員制,也不主動伸手管學員到處徵集資金,誰這樣做誰錯。”(二零一零年紐約法會講法)
  “真有主動給的,那要了也就要了,用在最需要又缺資金的地方吧,只能說是這樣。我不主張做,但是真的非要給的,有的時候你不收他還覺的你怪怪的,那就收了吧。有時你們做的事情得叫他們理解才能救度了他,所以真有這種情況那就收了吧。”(洛杉磯市法會講法,2006年3月26日)
  “大法弟子共同在特殊的情況下做一些事情,比方說你們要成立媒體公司啊等等,共同積累一點資金去做,這個原則上也沒有什麼錯的,……是大法弟子自發組織起來在做。”(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2003年5月3日)
  所以說“師父”就是斂財高手,表面提出不准集資,但總是變相委婉的可以集資,號召集資,這是“大法”創辦的需要,這是“項目”開始時缺資金,弟子自願主動,合夥攤錢這些不是集資,更讓不明底細的弟子既看到“師父”的偉大高尚,又心甘情願地掏錢。法輪功的歷史,就是“師父”的一部發家史,且是在短時間裡暴富。從最開始的1992年5月至1994年底,“師父”的斂財方式主要是通過開辦法輪功培訓班收費,共辦班56期,收入300萬元以上;向法輪功練習者推銷練功書籍刊物、練功磁帶光盤、李洪志畫像掛圖和法輪功的標識徽章等。據統計,“法輪大法研究會”組織出版的各種法輪功圖書及相關物品,總價值達1.35億元人民幣,非法獲利4229萬餘元。後來到美國後更是長期利用信徒組織賺錢。他通過御用媒體網絡大肆斂財,組織巡迴演出、承辦各類比賽、向弟子集資募捐、向各個基金會討要等等斂財方式,賺得盆滿鉢滿。據《法輪功問題簡明手冊》統計,李初期靠教人練功和“發功治病”獲利284萬餘元;1992年至1999年底,他以“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名義發行、經銷各種法輪功出版物及物品,價值1.35億元,獲利4229萬餘元。且“師父”視錢如命,所掙錢物均親自掌控得臉不變色心不跳,不受他人或組織監督,真是要錢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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