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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輪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的根據是什麽? [打印本頁]

作者: 客家    時間: 2012-1-30 09:39
標題: “法輪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的根據是什麽?
中國實行嚴格的政教分離,對於國內現有的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中國一視同仁,平等相待,認真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會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場、也不會用歷史上封建統治者的眼光去評判宗教的“正”與“邪”。我們現在之所以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並予以取締,就在於無論是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來看,“法輪功”都是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邪教。對於像“法輪功”一類邪教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理,必須予以取締。 中國之所以取締“法輪功”,其法律依據是:
“法輪功”觸犯了中國刑法等法律。李洪誌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打著強身健體的幌子,煽動、組織不明真相的“法輪功”練習者,圍攻、沖擊國家機關、新聞單位,公然誘人自焚、自殺,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觸犯了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洪誌一夥欺騙、教唆未成年人練習“法輪功”,實行精神控制,甚至誘人自焚,殘害生命,這是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生命權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也是嚴重踐踏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的行為。
     少數“法輪功”頑固分子,在李洪誌及其“法輪功”邪教組織的煽動、蠱惑下,非法聚集、遊行示威,印發、張貼、投遞非法宣傳品,不斷地到天安門廣場滋事,挑起事端,制造影響,嚴重違反了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安部通告等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凡是搞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對於其中的組織者、指控者,可以根據刑法及有關規定依法懲處。
    “法輪功”邪教組織,秘密結社,非法成立“法輪大法研究會”,建輔導站、練功點,用種種誘餌、“緊箍咒”等等,從精神上控制練習者。李洪誌及其“法輪功”癡迷者多次參與滋事、鬧事,違反了中國社團登記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國不會動用法律的和行政的力量來對待僅僅浮現在人的頭腦中的思想信仰問題,因為那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所不允許的,也是無效的。在中國,沒有“思想犯”和“信仰罪”。迄今為止,任何一個受到行政管束或法律懲處的“法輪功”組織成員,都只是在為他的社會行為承擔後果。而對於那些曾經被李洪誌歪曲的宗教名詞術語所迷惑,把“法輪大法”當作宗教義旨去追求、去理解的上當受騙者來說,一旦主動地脫離“法輪功”邪教思想的控制和組織控制,他們完全有權利通過參加正常的宗教活動去安頓自己的精神世界,感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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